「鄭錦滿疑似水渠潛逃.理大上訴再起風雲」

2019年香港理工大學(理大)衝突事件中,前「熱血公民」成員鄭錦滿因被指爬水渠逃離理大,引發了一系列法律訴訟與爭議。該事件不僅關乎個人刑責,更牽涉對公共秩序、司法公正以及社會運動參與方式的深層次思考。

鄭錦滿被指爬水渠逃離理大事件

2019年11月,香港理工大學發生嚴重衝突,警方對理大進行圍堵,試圖阻止示威者逃離。在此背景下,鄭錦滿被指控試圖爬水渠逃離理大。據報導,當時有8人涉嫌協助理大內的示威者通過地底污水渠逃跑,其中部分人承認了妨礙司法公正罪。鄭錦滿及其他數人則不認罪,案件進入審訊程序。

暴動罪的定罪與上訴

鄭錦滿最終被裁定暴動罪成立,判處入獄3年8個月。他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上訴理由之一是,辯方律師認為,案中證據不足以支持鄭錦滿參與暴動,並提出另一種可能性:鄭錦滿可能試圖爬水渠進入理大但不果。律師認為,若此推論成立,則應改判鄭錦滿妨礙司法公正罪成,而非暴動罪。法庭需進一步審視相關證據,包括鄭錦滿的裝扮、理大內外渠道的連通性等,以判斷其行為的真正意圖。

妨礙司法公正的指控

除了暴動罪,另有7人被控涉嫌準備「家長車」等方式,協助示威者逃脫,觸犯妨礙司法公正罪。這些被告被指在理大衝突期間,駕車接載從理大爬渠離開的人士。此類行為被視為干擾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對香港的法治構成挑戰。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庭需要權衡言論自由、集會自由與維護社會秩序之間的界線,以確保公正的審判。

事件的社會影響與反思

鄭錦滿案不僅僅是一起法律案件,更反映了當時香港社會的撕裂與對立。事件引發了關於公民抗命、司法公正、以及社會運動參與方式的廣泛討論。一方面,有人認為鄭錦滿等人的行為是為了追求社會公義,對抗不公義的制度;另一方面,也有人認為他們的行為破壞了社會秩序,觸犯了法律,應受到法律的制裁。如何平衡個人自由與社會秩序,如何在尊重法治的前提下表達訴求,是香港社會需要共同思考的問題。

總之,鄭錦滿被指爬水渠逃離理大一案,不僅揭示了2019年香港社會的動盪與複雜性,也引發了關於法律、道德與社會責任的深刻反思。無論最終判決如何,這起案件都將成為香港歷史上一個重要的篇章,提醒人們在追求社會變革的同時,必須堅守法治原則,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決社會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