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查獲5名違規的士司機」

的士司機停車「暫停載客」但無展示司機證案判決詳析

吸睛開場:的士司機「暫停載客」亦難甩法網?

城市燈火通明,人來車往,的士司機穿梭其間是香港街頭常見一景。不過,當的士停在路邊,車頂燈亮與否、「暫停載客」牌子擺出來,與司機牌照的有無展示,竟可能成為法律攻防的焦點。一宗法院裁決,正好將這些看似瑣碎細節拉到聚光燈下,掀出波瀾。

法例規定一覽:的士司機證的展示義務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51條,任何一名的士司機在「停車候客」時,必須將自己的司機證放在證件架上,確保乘客可以清晰看到和閱讀。違反這條例,一經定罪,即可被罰款。這不僅旨在方便乘客識別司機,也保證服務質素與誠信。

案情剪影:冚旗、熄燈、暫停載客牌——能否替代司機證?

案中主角陳章培,在晚間於威靈頓街停車,並於車頭擋風玻璃展示了「暫停載客」牌子。但他既未「冚旗」(將的士咪錶旗降下)也沒關掉車頂「TAXI」燈號,更沒有將司機證展示於證件架上。警員認定他正「候客」,即使他辯稱不是打算載客,裁判官仍因以上種種細節而判他罪成。

法庭如何釐定「候客」?

本案一大爭議,就是「候客」的定義。裁判官和上訴法官皆指:只要車輛上有任何標誌或信號顯示可供租用(如未冚旗、車頂燈亮),便屬「候客」狀態。因此,單靠擺「暫停載客」牌,無法推翻外觀上「可以營業」的印象。如果司機真心不打算載客,理應確實「冚旗」並關掉車頂燈,從外觀上讓執法人員和市民都能一目了然。

法律攻防:展示司機證義務能「豁免」嗎?

司機辯稱自己非候客,只是短暫停車,且已展示「暫停載客」牌子。但訴訟過程中,法院強調「目的論」:若車輛仍有可能誘發乘客誤認可以上車,就算司機有口頭聲明或已展示暫停載客牌,都不足以解除「候客」的事實判斷。因此,未展示司機證,違法責任難以推卻。

現實啟示:冚旗、熄燈、司機證展示,三者缺一不可

事實上,警方與運輸署多年來不斷提醒,的士司機在「不營運」時,應同時完成三個步驟:
– 冚旗(咪錶旗降下/歸零)
– 關掉車頂TAXI燈
– 擺放「暫停載客」牌

而司機證的展示,原則上只要有外觀讓人判斷「可供出租」就不能偷懶。即使只是停車等人、閑坐片刻,若沒徹底「非營運」化,仍需遵守此規定。

判詞精粹:標示與信號大過個人主觀

法院明言,不論司機主觀意圖,只要客觀上車輛具備「等客」特徵,便視為候客。這是保護市民權益、方便執法和防止濫用的重要原則。否則,司機只需開個「暫停載客」牌,卻繼續攬客於無形,會令規例失效。

懶人包總整理:的士司機要記住的法律細節

– 任何「像是」候客的狀態(車頂燈亮、冚旗未降、咪錶未歸零),即必須展示司機證
– 只靠「暫停載客」牌無法證明非候客
– 想合法「暫停載客」?務必冚旗、關燈、展示牌

餘韻總結:一塊牌子換不來法律豁免

在香港這座快節奏都市,法律對細節的嚴謹往往守護了乘客的信心與公眾安全。一塊「暫停載客」的自我陳述牌,不足以對抗法律對「候客」的明確定義。這宗裁決提醒所有從業者:法律規範的不是你「想」怎樣,而是你表現出來讓公眾「看到」你是怎樣。

對的士司機而言,妥善展示司機證既是責任,更是保護自身的明燈。一念之差——忘記展示——都可能招來不必要的麻煩與罰則,千萬別存僥倖心理。法律的底線,其實很簡單:給自己也給乘客一個透明安心的乘車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