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隊長2.0」煽動罪成,提早獲釋上訴遭駁回

「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因煽動分裂國家罪成,被判囚五年。根據一般監獄規則,他因獄中行為良好,原本有機會獲減刑並提早釋放。然而,隨著《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生效,相關監獄規則亦隨之修訂,提高了對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囚犯提早獲釋的門檻。馬俊文在獲釋前兩日,被告知因未能通過國家安全測試,將無法按原定計劃提早出獄,需服刑更長時間。對此裁決,馬俊文提出司法覆核,但最終在上訴庭敗訴,未能獲准提早釋放。

法庭裁決與國安條例的影響

馬俊文於2021年因煽動分裂國家罪被判處五年九個月監禁,其後上訴成功,刑期減至五年。他原本預計於2024年3月25日獲釋。然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於2024年3月23日生效,該條例修訂了《監獄規則》及《監管釋囚條例》,規定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相關囚犯不會對國家安全構成不利影響,否則不得提早釋放。由於馬俊文未能符合此項標準,因此被剝奪了提早獲釋的機會。

馬俊文方面曾提出司法覆核,質疑懲教署在決定是否提早釋放時,未能提供足夠資料,並且認為「國家安全」的定義過於廣泛和模糊,令囚犯難以通過測試。然而,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裁定馬俊文敗訴,指出修例的立法意圖清晰,旨在對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囚犯設下更嚴格的釋放條件。法官進一步解釋,懲教署長在評估國家安全風險時擁有酌情權,若囚犯未能達到「不會不利國家安全」的標準,署長便沒有權力考慮提早釋放。此外,法官認為香港對「國家安全」的法律定義清晰,與國外案例相比並無模糊之處,且提早獲釋與否的決定並非額外的懲罰,而是對原有刑期執行的調整。

上訴庭駁回馬俊文上訴

馬俊文對高院的裁決不服,隨即提出上訴。上訴庭在聽取雙方陳詞後,於2025年6月24日頒布判辭,再次裁定馬俊文敗訴。上訴庭認同原審法官的觀點,認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修訂是為了對國安罪犯的提早釋放設定更嚴格的條件。馬俊文一方提出的論點,例如條例對「國家安全」的定義模糊,亦未能說服上訴庭。法官強調,囚犯能否獲減刑或提早釋放,本質上屬於懲教署的酌情權,而非一種固有的權利。

對囚犯權利的影響與法律爭議

馬俊文的案例成為首宗涉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後,因未能通過國安測試而未能提早獲釋的司法覆核案件。此案的發展引起了對囚犯權利保障的關注,尤其是在國家安全法例收緊的背景下。馬俊文一方主張,條例的模糊性剝奪了囚犯獲得公平評估的機會,並可能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然而,法院的判決傾向於支持政府的立場,認為在國家安全的首要考量下,對相關罪犯的監管措施需要加強,而現行法律條文已提供了足夠的清晰度。

此外,此案還涉及訴訟費用。在初審階段,儘管馬俊文敗訴,但因案件涉及重大法律議題,法官未作訟費命令。然而,律政司隨後要求馬俊文支付部分訟費,高等法院最終裁定馬俊文需支付律政司一半的訟費。

結語

馬俊文尋求提早釋放的上訴最終失敗,這起案件凸顯了《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現有監獄規則和囚犯權利的影響。法院的裁決強調了國家安全的首要性,並支持了政府對國安罪犯實施更嚴格監管的措施。此案例不僅為未來類似案件提供了法律先例,也引發了社會對於國家安全與個人權利之間平衡的持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