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住戶子女加拿大升學被拒 覆核申請遭駁回

一個住了多年的家,因為子女遠赴重洋升學,竟然面臨被政府收回的命運?這聽起來或許令人難以置信,但在香港這片土地上,寸土寸金的公共房屋,卻牽動著無數家庭的神經。最近一宗公屋住戶因子女加拿大升學,不服單位被收回而提出司法覆核的案件,再次將這個議題推向了風口浪尖。高院法官最終駁回了申請,認為這位住戶的理據「全無勝算」。這宗看似冰冷的法律判決背後,隱藏著怎樣的政策考量、人情冷暖,以及香港公屋資源分配的現實困境?讓我們一起深入探討。

蝸居與遠方:一個香港家庭的兩難

故事的主人翁是一位住在青衣長亨邨的公屋租戶陳先生。 他與子女原本一家人住在這個單位,然而,他的子女在2021年選擇遠赴加拿大讀書。 隨後,陳先生自己也在2024年初離港數月,前往加拿大探望子女。 根據出入境記錄,他的子女自2021年離港後便再無回港記錄,而陳先生在2024年1月至6月期間,134天裡有119天不在香港。

房委會收到匿名舉報後,對陳先生的單位進行了調查。 令人費解的是,在陳先生及其子女都不在香港的這段時間,單位的水電費竟然不跌反升。 水電用量分析顯示,即使在凌晨時分,單位的水電使用量仍有增幅,這強烈暗示在陳先生離港期間,有人持續居住在單位裡。 房委會因此認為,陳先生及其家庭已經不再「經常持續」居住在單位,違反了公屋租約條款,並且認為他沒有急切的住屋需要,決定收回單位。

陳先生對此決定感到不服,遂提出上訴,但在房委會的上訴委員會聆訊後,委員會維持了收回單位的決定。 陳先生沒有就此罷休,繼而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試圖挑戰房委會的決定。

法庭上的攻防:為何「留學」惹上麻煩?

陳先生在申請司法覆核時,主要質疑上訴委員會的決定「不合法、不合理和程序不當」。 他特別指出,在上訴委員會聆訊時,委員會人員向他提出了假設性問題,他認為這對他這個「受害人」不公平。

然而,房委會收回公屋單位的理據,往往是基於《房屋條例》及租約條款中關於公屋單位的「佔用」規定。公屋作為珍貴的社會資源,其政策原意是為了照顧最有住屋需要的基層市民。因此,租戶必須「經常持續」居住在單位中,確保單位得到善用。如果單位被丟空、分租,或者住戶長期不在港,都可能被視為違反租約條款,房屋署有權收回單位。

在本案中,陳先生子女長期在加拿大升學,他自己也長時間離港,這很容易讓房委會懷疑單位是否仍由租戶家庭自住。再加上水電費異常增加的證據,房委會的調查結論是單位在陳先生離港期間被他人佔用,這直接觸碰了公屋政策的紅線。 陳先生解釋說,是他的朋友「排骨」到單位幫他打掃,但「排骨」否認在凌晨時分到單位,這個解釋顯然未能釋除房委會的疑慮。

陳先生提出的程序不公質疑,例如委員會人員詢問假設性問題,在法律上需要證明這些問題構成實質不公,影響到他呈述案情的機會或上訴結果的公正性。僅僅是問問題,通常難以構成程序不公的理據。

法官的視角:政策、情理與法律的權衡

高等法院法官楊家雄在審理陳先生的司法覆核申請時,需要審視房委會和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是否合法、合理,以及是否符合程序公義。然而,司法覆核並非重新審理案情,而是審查行政決定的過程和合法性。法官的職責是確保行政機關依法行事,其決定不是任意或明顯不合理的。

楊家雄法官最終駁回了陳先生的司法覆核申請,認為他「全無勝算」,並拒絕批出覆核許可。 法官指出,上訴委員會當時向陳先生提出的問題,只是為了讓他澄清如何實踐他會長居單位的承諾,這些問題並無不當。 這意味著法官認為,委員會的提問並未構成程序不公。

更重要的是,法官顯然認為房委會基於陳先生及其子女的出入境記錄、長時間不在港,以及水電費異常等證據,得出單位未被經常持續佔用的結論,並據此收回單位,是符合公屋政策和租約條款的合法合理決定。 儘管子女海外升學是許多家庭的選擇,但在公屋政策的框架下,這涉及到家庭成員是否仍以該公屋單位為主要居所的問題。如果核心家庭成員長期不在港,而單位又有被他人佔用的跡象,房委會便有充分理據啟動收回單位的程序。

法官的判決,體現了法律在平衡個人處境與公共資源分配政策時的立場。即使考慮到家庭送子女海外升學的「情理」,但當證據顯示租戶已不再符合公屋的居住要求時,嚴格執行政策便成為維護整體公屋資源公平分配的「法理」。

公屋政策的弦外之音:資源、需求與人情

這宗案件再次凸顯了香港公共房屋政策所面臨的挑戰。在輪候公屋人數眾多、平均輪候時間居高不下的情況下,確保公屋資源分配給最有需要的家庭至關重要。善用公屋資源組的存在,正是為了打擊濫用公屋的行為,包括丟空單位、非法轉租、未經許可人士入住等。

陳先生的個案,雖然理由是子女海外升學,但房委會的調查發現單位存在非租戶家庭成員居住的跡象,這便觸發了政策底線。 房委會需要向公眾負責,確保每一個公屋單位都能真正幫助到有需要的人。

然而,這類案件也引發了關於政策執行是否應更加人性化的討論。家庭成員因各種原因需要暫時離港的情況並非罕見,例如探親、就醫,甚至像本案的子女升學。如何在嚴格執行政策的同時,對個別家庭的特殊情況展現彈性,是一個持續存在的難題。例如,是否有彈性處理子女海外升學期間的居住要求?是否有更清晰的指引界定「經常持續居住」?

然而,從本案的判決來看,法官支持了房委會基於現有證據對「未經常持續居住」的認定。這也提醒所有公屋租戶,必須嚴格遵守租約條款,確保單位由名列戶籍的家庭成員自住,並且能夠在房屋署查訪時提供合理解釋及證明。

判決的迴響:一個家庭的結局與社會的反思

高等法院駁回陳先生的司法覆核申請,意味著房委會收回其公屋單位的決定得以維持。 對陳先生一家而言,這無疑是一個沉重的結局,他們將失去在香港的公共房屋居所。

這宗案件的判決,不僅影響著涉事的家庭,也對所有公屋租戶敲響了警鐘。它清晰地傳達了一個信息:公屋是為了照顧有實際住屋需要的市民,任何違反租約條款、未能證明單位由名列戶籍的家庭成員「經常持續」居住的行為,都可能導致單位被收回。

在香港這個生活成本高昂、房屋問題突出的城市,公屋是許多基層家庭的最後一道防線。這宗案件讓我們再次思考,如何在有限的資源下,平衡政策的公平性與個別家庭的實際困難。送子女海外升學是不少家庭的夢想,但在公屋政策的框架下,這個夢想與公共房屋的居住要求之間,可能存在著難以調和的矛盾。這個判決,是法理的勝利,也折射出在香港生活,每一個決定都可能與居所緊密相連的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