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華的娛樂圈,偶像的一舉一動都是鎂光燈追逐的焦點,伴隨而來的商業合作更是多不勝數。當人氣偶像遇上品牌贊助,本應是互利共贏的美好畫面,然而,近日一宗涉及本地人氣男團MIRROR成員與贊助商的糾紛,卻如同投入平靜湖面的一顆石子,激起陣陣漣漪,引發外界對商業合作中版權與溝通的深思。
一場突如其來的風波
這起事件圍繞著ViuTV的團體綜藝節目《呂濤米Lo Seoul》,該節目集合了MIRROR成員姜濤、呂爵安(Edan)、盧瀚霆(Anson Lo)及李駿傑(Jeremy),前往韓國進行拍攝。節目播出後受到粉絲熱烈關注,其中一家冠名贊助的本地旅行社,在節目播畢後不久,卻意外地成為風波的主角。
ViuTV於節目最後一集播出當晚,突然在其官方社交平台發布一則措辭強硬的公告,明確指出該旅行社贊助商「未經本公司授權」,使用了《呂濤米Lo Seoul》的「節目片段及相關內容作商業用途」,並強調「ViuTV 保留一切法律追究權利」。 這則公告一出,立刻在網路上引發廣泛討論,許多網民對此感到不解,認為贊助商理應可以使用相關素材進行宣傳,為何會遭到電視台的嚴厲指控?
沉澱一日後的獨白
面對ViuTV的公開指控,該旅行社在「沉澱咗一日」後,透過其社交平台發文回應,試圖釐清外界的疑慮。 旅行社的小編表示,他們的「老細Sunny」在看到ViuTV的公告後,「甚感到有難以言喻的痛心和無奈」。 他們強調,當初是ViuTV及相關人員「主動請求」他們進行贊助並協助外景拍攝安排,他們在極短促的時間內提供了所需物資及行程安排,因此成為了贊助商。
為了確保節目拍攝順利,旅行社的老闆Sunny甚至「親自隨團起行」,以便照顧各工作人員,務求萬無一失。 他們認為,付出如此多心力贊助節目,卻在節目播畢後突然遭到公開指控,且「無預兆下」看到ViuTV的公告,讓他們感到非常不解和痛心。
更令旅行社感到無奈的是,他們聲稱在ViuTV發出公告當晚,已立即聯絡ViuTV的相關同事,但「至今還沒有得到回覆」。 有鑑於此並為了「免誤會」,他們已更新了社交媒體的內容,並表示願意配合處理,如有冒犯之處,還望多多包涵。 旅行社的回應中透露出的「聯絡ViuTV冇回覆」資訊,成為此事件的另一個焦點,讓公眾對於雙方在合作過程中的溝通與協調產生疑問。
模糊地帶:贊助與版權的界線
這起事件的核心問題在於商業合作中節目片段的使用權利。贊助商投入資源支持節目製作,通常會期待能夠藉由節目的影響力進行自身品牌的宣傳。然而,贊助並不等同於自動獲得節目內容的完整使用權。 根據著作權法的基本原則,節目片段的著作權通常歸屬於製作方(在此事件中為ViuTV)。 贊助商若要將節目片段用於自身的商業宣傳,通常需要額外的授權,可能需要支付所謂的「Buy Out Cost」,以獲得在特定時間和範圍內使用特定片段的權利。
從旅行社的回應來看,他們似乎認為作為冠名贊助商,且付出了實際的協助和資源,理所應當可以使用節目中的相關片段進行宣傳。然而,ViuTV的公告則表明,其認為旅行社的使用行為超出了授權範圍,構成了侵權。這種認知上的差異,很可能源於雙方在簽訂贊助合約時,對於「使用節目片段作商業用途」的具體條款約定不夠清晰,或者贊助商對條款存在誤解。
商業合作中的溝通失靈
除了版權問題,旅行社聲稱「聯絡ViuTV冇回覆」的情況,也凸顯了商業合作中溝通的重要性。 如果雙方在出現爭議時能夠及時有效溝通,或許可以避免事態的擴大和公開化。 VuiTV選擇直接發布公開公告,而非先與贊助商進行內部溝通協調,這種處理方式讓外界感到意外,也有網民質疑此舉是否會影響日後其他節目尋找贊助。
對於旅行社而言,在發現ViuTV發布公告後,他們選擇「沉澱一日」再作回應,這可能是一種謹慎的處理方式,避免在情緒下做出不當反應。 然而,聲稱「聯絡ViuTV冇回覆」則可能讓公眾認為ViuTV在處理此事上缺乏積極溝通。
肖像權與藝人形象的考量
除了節目片段的著作權,事件也間接觸及了藝人的肖像權和形象使用權。 節目中出現的MIRROR成員具有高度的商業價值,品牌使用含有藝人肖像的節目片段進行商業宣傳,除了需要獲得節目製作方的授權,理論上還需要確保符合與藝人經紀公司的相關約定。 雖然贊助商的爭議點主要集中在與ViuTV的節目片段使用權上,但藝人的參與是節目成功和吸引力的關鍵,任何未經授權的商業使用都可能對藝人的形象和權益產生影響。
在娛樂產業的商業合作中,涉及多方權益,包括電視台、製作公司、藝人及其經紀公司、以及贊助品牌。清晰明確的合約條款和順暢的溝通機制至關重要,才能有效避免潛在的爭議和法律風險。
從事件中學習:建立更健康的合作模式
這起事件無疑為娛樂圈的商業合作敲響了警鐘。無論最終的法律責任歸屬如何,它都暴露了在迅速發展的娛樂內容產業中,商業夥伴之間可能存在的認知落差和溝通不足。
對於內容製作方而言,在與贊助商簽訂合約時,應當極力細化關於內容使用權的條款,明確列出贊助商可以使用哪些片段、使用的時限、使用的平台及方式等,並將相關限制和費用清楚告知。對於贊助商而言,在簽約前應仔細閱讀合約條款,如有不清楚之處,務必與製作方進行充分溝通和確認,了解自己所獲得的使用權利的具體範圍,避免誤認為贊助即可「任性」使用節目內容進行宣傳。
同時,建立有效的爭議解決機制和溝通管道也至關重要。當出現分歧時,雙方應當優先進行內部協商,尋求共識,而非一開始就採取公開指責或法律行動,這不僅有損雙方的合作關係,也可能對各自的品牌形象造成負面影響。
總結而言,這起贊助商被指控未經授權使用MIRROR節目片段的事件,以及後續贊助商聲稱聯絡電視台沒有回覆的情況,不僅是一宗單純的商業糾紛,更是對當前娛樂產業商業合作模式的一種反思。它提醒所有參與者,無論是內容創作者、平台方、藝人還是品牌方,都必須更加重視合約的嚴謹性、溝通的有效性,以及對智慧財產權和藝人權益的尊重。只有建立在清晰、透明、互信基礎上的合作關係,才能真正實現共贏,讓偶像的魅力與品牌的價值都能得到最健康和長遠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