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警濫用職權被判刑六個月 上訴被駁回!

在法律的殿堂裡,每一次的審訊與裁決,都是對公義的一次叩問。當身穿制服的公職人員捲入不當行為的漩渦,並試圖以「公器私用」反擊時,這場法庭上的攻防戰,不僅關乎個人的前途,更觸動了公眾對執法信任的神經。這正是一宗男警因行為不當被判罪成,並在上訴中被法官直斥其指控上司「公器私用」的說法「毫無說服力」,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故事,它為我們提供了豐富的視角,去審視權力、責任與信任之間的微妙平衡。

制服下的失職:一宗簡化程序的代價

故事的主人翁是一名50歲的警員溫志煒。他被控於2019年3月至6月期間,處理一宗店舖盜竊及欺詐案時,未能秉持公職人員應有的誠信與責任。他的行為不當,具體體現在幾個關鍵環節。首先,他在警察檔案的調查報告及相關紀錄中,虛假地聲稱已聯絡到涉案車主,並指稱對方拒絕就該盜竊案提供口供。 其次,更為嚴重的是,他竟然冒認這位車主,向上司發送了一封電郵,再次強調「車主」不會協助警方調查。

這一連串的虛假操作,其直接後果是導致了原本應當繼續深入的盜竊案調查被延誤,甚至最終被終止。 這種行為,無疑是對司法公正程序的嚴重干擾,也是對公眾信任的背叛。警務人員肩負著偵查罪案、維護法紀的神聖職責,其一舉一動都關乎社會的安寧與秩序。溫警員的行為,看似是為了「貪快及省資源」(這是在另一起類似案件中有警員的求情理由,雖然非本案的直接證供,但反映了有警員可能為簡化程序而行差踏錯的心理),實質上卻是繞過了應有的調查步驟,甚至不惜偽造文書,這已遠超出「簡化」的範疇,觸及了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底線。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並非等閒。它針對的是公職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濫用權力、玩忽職守或作出任何與其公職身份不符的違法行為,從而損害公眾利益或信任。 在這宗案件中,溫警員的行為直接影響了一宗潛在刑事案件的調查進程,其性質之嚴重,不言而喻。這也解釋了為何裁判官在初審時會強調控罪性質嚴重,被告有計劃而非一時衝動,且毫無悔意,最終判處監禁。

「上司誣告」的迴力鏢:一個站不住腳的辯解

溫警員在被裁定罪成後,選擇提出上訴。他的上訴理由主要集中在質疑初審裁判官對證供的取捨。 他認為裁判官錯誤地接納了對其不利的證人證供,卻未充分考慮對他有利的證供,並且錯誤地拒絕接納他自己的證供。

然而,最引人注目,也是最終被法官駁斥得體無完膚的,是他試圖將責任推卸到上司身上。溫警員聲稱,整件事情的發生,是因為他的上司對他印象不佳,因此「公器私用」來誣告他。 這種辯解,試圖將個人的行為失當,轉化為內部權力鬥爭的受害者敘事。他希望法庭相信,他並非主動犯錯,而是遭到了來自上級的打壓和陷害。

然而,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李俊文在審視上訴時,對這一說法給予了極低的評價。判辭中明確指出,溫警員聲稱「上司公器私用而誣告」的說法,「完全不具說服力」,是「毫無說服力」的。 法官認為,溫警員提出的上訴理由,不過是重複了他在初審時已被駁斥的論點。 在法庭看來,溫警員的辯解站不住腳,缺乏事實依據,更無法動搖初審時已確立的證據鏈。

「公器私用」是一個嚴厲的指控,它暗示著掌握公權力的人,為了個人恩怨或利益,而濫用手中的權力去打擊異己。如果溫警員的指控屬實,那將是對警隊內部廉潔與公正的嚴重挑戰。然而,法庭並非兒戲之地,任何指控都需要紮實的證據支持。溫警員顯然未能提供令人信服的證據,來證明他的上司確實存在「公器私用」的行為。

法官的這一判斷,體現了司法審慎的精神。法庭在處理涉及公職人員的案件時,既要維護公眾利益,也要保障被告的合法權利。但同時,對於缺乏依據的辯解或指控,法庭也必須明確指出其不足之處,避免模糊焦點,影響對核心罪行的判斷。

法庭的天秤:權衡證據與信任

在駁回溫警員的上訴時,暫委法官李俊文強調,法庭重新審視了所有證據,得出的結論與初審裁判官一致。 這意味著,無論是關於虛假電郵的關鍵證據,還是證人的證供,法庭都認為初審的判斷是合情合理的。法官特別提到,溫警員關於案中關鍵的虛假電郵,以及聲稱證人對他誣告等的議題,本來就是案件的核心爭議點,裁判官拒絕接納他的證供,是有理可依的。

法庭的天秤,在此刻清晰地傾向了控方所呈現的證據,以及初審時證人所作出的誠實可靠的證供。法官接受了三位證人的證供,認為他們的說法合情合理。 這與溫警員試圖通過質疑證人證供和上司動機來推翻定罪的努力形成了鮮明對比。

維持原判,判囚6個月,這不僅僅是針對溫警員個人行為的懲罰,更是司法機構在向公眾傳遞一個明確的訊息:公職人員的行為失當,特別是涉及誠信和程序公正的問題,是不能被容忍的。6個月的刑期,雖然不是最重的判罰,但對於一個公職人員而言,這份罪名和刑期足以摧毀其職業生涯和個人聲譽。 更重要的是,他在上訴期間原獲保釋,但上訴被駁回後,須即時入獄。 這強調了判決的即時效力,以及法庭對此類案件的嚴肅態度。

法官在判辭中沒有詳細闡述為何溫警員的「公器私用」論完全不具說服力,但可以合理推斷,這是因為溫警員未能提供任何實質證據,來支持他的指控。沒有證據佐證的指控,在法庭上只能被視為空穴來風。

制服下的責任:維護公眾信任的基石

這宗案件,以及法庭駁回上訴的決定,再次提醒我們公職人員,尤其是警務人員肩負的特殊責任。警隊作為社會治安的守護者,其公信力是維護社會秩序的基石。任何警務人員的行為失當,都會像一顆投入水中的石子,激起層層漣漪,動搖公眾對整個警隊的信任。

溫警員的行為,雖然針對的是一宗看似普通的盜竊案,但其處理方式——虛假陳述、偽造電郵——卻是嚴重違反紀律和法律的。這種為了「省麻煩」或任何其他個人原因而踐踏程序的行為,一旦得逞,將會侵蝕警隊內部的規範,也讓那些真正需要警方協助的市民的權益受損。

法官駁回上訴,並維持原判,正是為了捍衛這一基石。它向所有公職人員發出一個清晰的信號:在執行公務時,必須嚴格遵守法律和程序,誠實守信,不得為圖一時之便或任何個人目的而作出有損公眾利益的行為。任何試圖通過誣告他人來開脫自身罪責的行為,也無法逃脫法律的審視。

公眾對警隊的信任,是通過每一位警務人員的日常表現累積起來的。大多數警務人員都在恪盡職守,為社會貢獻力量。然而,個別警員的失當行為,卻有可能讓整體的努力蒙塵。這宗案件的處理結果,是司法系統在努力維護公職人員隊伍的純潔性,確保那些利用職權謀取不當利益或逃避責任的人,最終會被繩之以法。

回望與前行:信任的重建之路

溫警員的故事,是一個關於失職、辯解與裁決的案例。他因一時的行為失當而付出了沉重的代價,而他試圖通過指控上司來脫罪的努力,也在法律面前顯得蒼白無力。

這宗案件的結束,並非故事的終點。它引發我們思考,如何在公職體系中建立更有效的監督機制,如何加強對公職人員的廉潔教育,以及如何在個案發生後,最大程度地修補被破壞的公眾信任。

信任的建立需要時間,而信任的破壞卻可能在瞬間。每一個公職人員,都應時刻銘記自己肩負的責任,珍惜公眾賦予的信任。只有當所有公職人員都能夠嚴守紀律、公正無私地履行職責時,公眾對執法部門的信心才能真正得以鞏固,社會的基石才能更加堅實。這條路充滿挑戰,但為了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我們必須堅定地走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