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現實的狹路相逢:當警員遇上「官非」的內心戲
在法律的殿堂裡,事實與邏輯是基石;但在現實世界的衝突中,個人的認知與判斷往往扮演著關鍵角色。當兩者在法庭上狹路相逢,尤其牽涉到執法人員的身分時,個案的判決便顯得格外引人深思。近期一宗警員因泊車糾紛引發的危險駕駛上訴案,法官一句「難以置信」駁回上訴,不僅是一紙判決,更是一面鏡子,映照出身份、行為與法律之間的微妙關係。
誤判情境的「吹雞」疑雲
這宗案件的起因,是一宗看似微不足道的泊車問題。一名重案組警員,因為車輛阻礙他人出入而與事主發生爭執。根據案情描述,事主在爭執過程中曾表明已報警,並試圖阻止警員駕車離開。然而,警員在上車準備駛離時,見事主正在打電話,竟主觀認為事主在「吹雞」,召集人手對自己不利,因而選擇開車離開,並在此過程中撞傷了事主。警員因此被控危險駕駛並被判罪成。他不服判決提出上訴,理由之一便是當時見事主打電話,以為對方要「吹雞」,情急之下才想駕車離開,同時質疑事主是誣告被撞。
然而,高等法院法官潘兆童在判詞中明確指出,警員的說法令人難以置信。 法官認為,事主既然已經報警,其目的顯然是希望透過合法途徑解決問題並阻止警員離開。在這種情況下,警員作為執法人員,理應明白事主打電話是正常的後續行動,例如向警方或公司報告情況。將其解讀為「吹雞」召集人馬,不僅不合常理,也與其警員的身分應有的認知相悖。
身份的光環與責任
此案的關鍵點之一,在於涉案人士的特殊身份——警員。警員接受過專業訓練,理應具備更高的法律意識和對突發事件的判斷能力。在面對衝突時,他們的行為準則應更嚴謹,更應以身作則,遵守法律。法官在判詞中特別強調「上訴人身為警員作這說法難信」,正點出了其身份所帶來的更高要求。
一般而言,普通市民在面對衝突時,可能會因為緊張、恐懼或誤判而做出不理智的行為。然而,警員因其職責所在,被賦予了維持治安、處理突發事件的權力與責任,公眾對其的行為有更高的期待。他們的判斷和行動,不僅關乎個人安危,更可能影響到他人的權益,甚至損害警隊的公信力。因此,當警員的行為在法律審視下顯得不合常理,甚至有規避法律責任之嫌時,法庭自然會以更嚴謹的態度去檢視。
事實呈現與主觀臆測的落差
這宗案件也凸顯了「事實」與「主觀臆測」之間的巨大落差。事主打電話是事實,但在警員的主觀認知裡,這個行為被扭曲成了「吹雞」的訊號。這種基於臆測而非事實的判斷,直接導致了其後續的行動——駕車離開,並最終造成了事主受傷。
在法律程序中,法官需要根據呈堂證據和雙方證供來還原事實真相。警員提出的「吹雞」論,顯然是一種主觀的、缺乏事實基礎的猜測。而事主已經報警、試圖阻止警員離開等行為,則更符合常理和邏輯。法官正是基於對這些事實和邏輯的判斷,認為警員的說法與客觀情況不符,因而不予採信。
法律的底線與社會的期許
法律是維護社會秩序的底線。無論身份高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警員作為執法者,更應是法律的捍衛者,而非凌駕於法律之上。此案的判決再次印證了這一原則。即使是警員,在行為觸犯法律時,同樣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同時,這宗案件也引發了社會對警員行為規範和心理素質的討論。警員在日常工作中,經常需要面對各種複雜和高壓的環境,良好的心理素質和應變能力至關重要。如何在壓力下保持冷靜,作出理智的判斷,避免因個人情緒或誤判而導致不必要的衝突和法律風險,是值得深思的問題。
回歸常理與邏輯的判斷
總結而言,這宗警員危險駕駛上訴案的駁回,核心在於法官認為警員對事主打電話的解釋「令人難以置信」。這不僅是對個別行為的判斷,更是對公眾普遍認知的回歸。在一個理性社會中,人們會根據常理和邏輯來判斷他人的行為動機。將一個已報警並試圖阻止對方離開的事主打電話的行為,解讀為「吹雞」召集人馬,顯然超出了常理的範疇。
此案的判決,對於所有身處社會不同崗位的人,尤其是掌握一定權力或身負重要職責的人而言,都是一個警示。它提醒我們,在處理糾紛或面對壓力時,應保持冷靜和理性,基於事實作出判斷,而非被主觀臆測或情緒所左右。法律是公正的天平,它衡量的是行為本身及其後果,而非個人的身份或一時的念頭。只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才能真正維護公平正義,贏得社會的信任與尊重。這宗「官非」雖然因小事而起,卻因特殊的身份和「難以置信」的解釋,成為一個值得我們深入剖析和反思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