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住戶因多次家訪未在家,遭房署收回單位,引發對房署程序是否失當的質疑。近期,多宗公屋住戶因不同原因被房署收回單位,並對房署的處理方式提出司法覆核,凸顯了公屋分配與管理制度下的矛盾與爭議。這些案件不僅涉及個人居住權益,更關乎社會公平正義,以及公屋政策的合理性與透明度。
房署收回公屋單位,通常基於住戶違反公屋租約條款,例如未申報家庭收入、濫用公屋單位、或長時間離港等。然而,在執行過程中,房署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充分保障住戶的權益,卻備受爭議。近期一宗案例中,一名天水圍公屋的小提琴導師,因房署進行了18次突擊家訪時均未在家,加上水電費偏低等原因,被房署收回其一人公屋單位。儘管該導師提出上訴,但最終仍遭駁回,遂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質疑房署的程序失當。導師否認濫用公屋,並認為房署的家訪方式過於頻繁,未能充分考慮其工作性質及時間安排。此案引發社會關注,也反映了房署在執行公屋管理職能時,可能存在過於嚴苛或缺乏彈性的問題。
除了家訪頻繁的問題,住戶申報物業權益的爭議也時有發生。近期另一宗案件中,一名退休警員因涉嫌未申報持有物業,被房署着令遷出公屋單位。該退休警員辯稱,該物業的業權實際上屬於其前妻,但房署並未接納其解釋。同樣地,該名退休警員也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認為房署的決定不合理。這些案例顯示,房署在處理住戶申報物業權益時,可能存在過於簡化的程序,未能充分考慮個案的複雜性。此外,房署對於住戶提供的證據,似乎也缺乏足夠的審核與評估,導致不公正的結果。
值得注意的是,公屋收回事件並非個案,類似的爭議屢見不鮮。早前,一名新移民單親母親也因單位長期空置,被房委會收回公屋單位。房委會指控該母親並未經常及連續居住於該單位,且多次突擊家訪均無人應門。然而,該母親辯稱,她因需前往內地照顧患病的父親,才導致長時間不在港。儘管該母親提出申訴,但最終仍未能成功翻案。這些案例都表明,房署在收回公屋單位時,往往以客觀指標(如家訪記錄、水電使用量等)作為主要依據,而忽略了住戶的實際生活狀況與特殊情況。這種僵化的管理模式,容易導致不公正的結果,也加劇了住戶與房署之間的矛盾。鑒於此,有學者建議房署應優化收回公屋的機制,在執行過程中更加注重人道關懷,並充分考慮住戶的特殊情況,以確保公屋管理的公平與合理。
總而言之,公屋住戶因家訪不在家或申報物業權益問題而被房署收回單位,反映了公屋管理制度下潛在的矛盾與問題。房署在執行公屋管理職能時,應更加注重程序正義,充分保障住戶的權益,並在個案處理中展現更大的彈性與人道關懷。透過優化公屋收回機制,以及加強與住戶的溝通與協調,才能有效化解公屋爭議,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